“法”本意是法律、法令。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,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,后来由“法律”义引申出“标准”、“方法”等义。
法古字写作“灋”,最早见于西周金文。字形由“氵(水)”“廌(zhì)”“去”三部分组成,“水”代表执法公平如水;“廌”就是獬豸,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,杨孚《异物志》记载:“东北荒中,有兽名獬,一角,性忠,见人斗,则触不直者;闻人论,则咋不正者。”“去”的构形说法不一。
《说文解字》作者许慎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。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,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。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。
在字形发展的过程中,除了一脉相承维持初文结构基本不变的字形如7、12、13、15外,该字形体上的演变也有简化和繁化、讹混三种情况。简化的情况又分两种:一是部件基本具备,而写法渐趋草率,如图3、5、8等。
实际上是“去”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(口的变形),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。二是省去构件,省去了意符廌。繁化的情况是增加一个部件“户”。讹混的情况如图14。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“鹿”。《说文》古文为“佱”,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,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“法”。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规定“法”为正体,“灋”字被作为异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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