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和财产,是夫妻离婚时绕不开的环节。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,都需要对这两部分进行处理。但很多当事人对抚养费等规定不熟悉,导致即使在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进行了约定,仍然出现执行困难的局面。
方法/步骤
《婚姻法》中明确规定了,离婚时一方抚养小孩的,另一方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。支付的标准在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,就是月收入的20-30%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,比例可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无固定收入的,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有特殊情况的,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。
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:“抚养费”,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抚养费以必要为限,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、外出旅游的费用、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,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,父母可以拒绝支付。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,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,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、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,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,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。
法律认为18周岁以上公民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就已经成年了,所以法院判抚养费是付到18周岁为止的。
抚育费应定期给付,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。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,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。实际操作中,法院很少有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。除非对方有支付能力并且如果不判一次性支付会有很多麻烦等情况,法院才有可能判一次性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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